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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特种设备安全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法》所确立的“三位一体”特种设备管理体制,即:企业是主体,政府是监管,社会是监督。《条例》侧重于行政监管、政府管理
  【定义】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贯彻《特种设备安全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立法意义】

  北京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特种设备安全,始终要求把这项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抓好。近5年来,经过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和广大企业、单位的共同努力,经过北京奥运会、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庆典安全与服务保障工作的历练,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整体状况平稳,万台设备事故起数从0.48下降到0.07;万台设备死亡率从0.21下降到0.07。但是,北京市特种设备数量多、增速快,特别是电梯数量呈现出跨越式增长的态势,保有量已达到15.6万台,超过纽约等世界超大型城市,并以每年1.2万台的速度递增,预计至2020年将达到20万台。安全保障压力不断增大,安全形势依然严峻,现行行政法规已经不能很好适应新时期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需要。

  因此,颁布实施《特种设备安全法》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是推动节能环保的有力举措,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依法治国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对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实施10年来的总结与深化,标志着我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又迈进了一大步,进入了一个重要的历史时期,对保障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推动安全生产、服务科学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突出亮点】

  1.强化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特种设备具有高压、高温、高空、高速这“四高”的特点,危险性较大。长期以来,对特种设备的监管主要依靠2003年颁布实施、2009年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但作为一部行政法规,《条例》注重规范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强化监管部门职责,具有一定局限性。这次立法,更明确了企业对安全的主体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设备的安全负责。在生产环节,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部分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必须经过鉴定,才能用于制造。在经营环节,法律要求经销商销售的特种设备,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在使用环节,法律明确要求使用单位建立特种设备“身份证”,详细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维护保养、故障和事故等状况。

  2.强化政府综合监管

  《特种设备安全法》充分体现了要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必须建立相关方各负其责、多元共治的管理格局。本法全面规定了政府、部门、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单位、公众各方的安全责任。《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的职责,同时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充分体现了中央对于安全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管行业的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的必须管安全”重要指示精神。从总体上看,法律责任清晰,规定具体明确,具有较强的可执行性,奠定了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体系构建的法律基础。

  3.强化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2013年5月5日,北京地铁10号线丰台站C2出口,一对夫妻在乘坐上行扶梯时由于左侧乘客未扶稳扶梯扶手,并倚靠左侧电梯护壁板,造成身体向后倾倒,随后拉拽右侧乘客,造成两人均向后摔倒受伤。

  事实上,特种设备事故频发,除了企业安全措施不到位、监管缺失等,公众的安全意识淡薄也是一大原因。据统计,电梯安全事故中,普通乘客伤亡比例占到近二分之一,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乘客安全意识不强和自我保护意识不足造成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强调要培养公众的安全意识。法律规定,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时,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新规定、新要求】

  1.确立了“三位一体”安全工作新模式

  《特种设备安全法》所确立的“三位一体”特种设备管理体制,即:企业是主体,政府是监管,社会是监督。《条例》侧重于行政监管、政府管理,而《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经不是单纯地强调政府的监察,而是一部规范社会各相关主体、成员安全行为的社会安全法。平安建设是全社会的事,这部法律确立了一个好的体制,比《条例》上升了一个层次。

  2013年7月10日,《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写到,政府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管,不应是“保姆”式包揽企业的安全责任,对事故造成的损害“买单”,而应该是“警察”式的监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督促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单位认真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要求和义务。

  2.确立了目录化管理的工作新方式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决定将哪些设备和设施纳入特种设备范围,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特种设备目录管理对明确特种设备概念,界定清晰监管范围有着重要意义,也为适时动态调整特种设备范围留下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