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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坠落 员工受伤谁负责
常州横山桥人民法庭调解审结一起装卸工搭乘货梯致伤案,搬货的老杨受工头委托搬运矿料,却发生了电梯事故,他随货梯从4楼坠下受伤。包工头、工厂业主、工厂承包人,究竟谁该对老杨负责?
       2012年9月23日下午六点,老杨来到横山桥镇一钛白粉厂内,他要将一车矿料搬运到车间内,车间在4楼,有一部货梯供装载物资上下。运货时,工厂工人都下班了,老杨只能求助货梯搬运。  
       眼看着矿料要运完了,老杨乘坐的货梯出了问题,当电梯升到4楼时,电梯门不知为何死活打不开。老杨吓坏了,他认为门开了就好了,于是用手使劲去拍门。没想到,电梯突然快速下降,一下子落到了一层,老杨被摔成骨折,被送至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68000余元。       
       近日,常州横山桥人民法庭调解审结一起装卸工搭乘货梯致伤案,搬货的老杨受工头委托搬运矿料,却发生了电梯事故,他随货梯从4楼坠下受伤。包工头、工厂业主、工厂承包人,究竟谁该对老杨负责?经法院调解,货梯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分别向伤者支付了4万元和2万元,今后双方各无牵涉。
  据老杨介绍,他之所以去搬货,是受老乡严某的委托,而此前,工厂实际承包人徐某向严某购买了一车矿料,严某安排老杨前去搬运。事故发生后,严某和徐某为老杨支付了医疗费。
  2013年3月,经司法部门鉴定,老杨为九级伤残,并有一定的误工期及护理期。究竟谁应该为老杨的损失买单?工头、钛白粉厂业主、实际承包人三方相互推诿,各执一词。2013年9月,老杨为了索要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索性一股脑将有关联的各方统统告上了法庭。
  经审理,钛白粉厂作为货梯的所有人,虽然将车间大楼连同货梯承包给他人,但双方对货梯的使用没有进行约定,故仍应由钛白粉厂负责货梯安检报批和日常的维修养护。钛白粉厂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对老杨的损失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徐某作为货梯实际支配使用人,明知货梯不可以人货两用,在原有警示标志缺失后没有及时补设,对外来人员没有尽提醒义务。
  原告老杨自身对电梯使用不当,在电梯出现故障后没有采取正确的施救方式,也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法院厘清各方责任的基础上,工头与车间承包人垫付原告的医药费由各自承担,对原告因伤残造成的各项损失,扣除原告应承担的部分,三方达成一致,并于调解次日履行完毕。